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參展請謹慎, 違禁品+當地法律需遵守

照片: 英雄本色2

新聞: 在港展覽電擊槍 2台商被捕 未獲警方許可 最高可囚3年
出處: 蘋果日報 2008.10.16

香港報導】在香港國際機場舉行的亞洲國際博覽館的電子產品展(LA: GSOL舉辦的China Sourcing Fair 電子展)於昨閉幕,兩名參展台商涉嫌銷售槍械或彈藥違禁品,包括一支可於6公尺內射出電擊探針、瞬間致人癱瘓的多功能電擊槍,前天於展館被香港警方逮捕,最高恐被處約4萬元台幣罰款及監禁3年。

防狼噴霧也是違禁

兩名台商為劉明彥(47歲)及傅文德(46歲),前天被帶回警署調查後,被控以無牌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罪名,昨天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兩人向法庭申請保釋,強調他們在台灣經營合法自衛武器生意,來香港前曾詢問能否帶產品展出,有關機構表示歡迎之至(LA: GSOL 為了搶生意, 有點過頭了吧!!! ),才會帶違禁武器進入香港。

裁判官則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再審,等候控方諮詢香港律政司意見,並拒絕兩被告保釋申請,還押監房看管。

根據香港法令,台灣市面上常見的電擊棒、電擊槍及防狼胡椒噴霧器皆屬違禁品,這類違禁品要進出口及在香港展銷,事前必須先向海關申請入口許可及獲得警方批准。否則持有違禁武器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港元(約4萬元台幣)及監禁三年。

香港警方表示,前天下午3時,警方接獲線報,得知位於香港國際機場的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行的電子產品展有人銷售違禁品。警方到場調查後,在一個展銷攤位內查獲兩支電槍和一支胡椒噴霧器,並即時拘捕攤位負責人、46歲的傅文德。

另查獲手銬與彈匣

其後,警方又在另一個展銷攤位搜獲五支電槍、兩副手銬及一個彈匣,並即時拘捕攤位負責人、47歲的劉明彥。

禁止攜帶進出香港的武器

.刀類:中國式飛鏢、重力甩刀(利用地心引力/離心力,使刀片滑出握把,再用其他裝置鎖定刀片)。
.棒類:伸縮棒、附有手柄的鐵鏈、彈簧鋼棒、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尖端的武器。
.槍類:任何可發射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氣槍╱手槍型氣槍;或者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者。
.電擊器械(如電擊棒等)
.魚叉或魚槍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的任何武器(如防身噴霧器等)

資料來源:陸委會、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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